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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摘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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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 浙科成发字[1995]298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的评审组织管理,保证评审的质量,实现评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范围: 1、列入省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列入省级部门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3、列入市(地)、县科技计划的成果; 少数重大的计划个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评审组织: 评审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对我省的决策产生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审。 评审不实行委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项目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成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完成单位。
2、提交评审技术资料,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
软科学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成果采纳应用单位的意见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国内外论文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市(地)、县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与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相同。
第五条 评审形式:
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部门可以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但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度大的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通信评审采用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部门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评审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多数通过。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
评审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部门的项目管理部门与成果管理部门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总人数,应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7-11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1/2以上。
2、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顾问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承担下述任务: 1、对提交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对任务的执行情况、成果作出的结论、阐明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所提出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对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科研效率以及研究方法或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产生的效益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3、通过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证书: 通过评审的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评审部门签署意见,盖有评审专用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评审证书是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项目完成通过评审的唯一合法证明,具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同等效力,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技术评价证明。 正式评审证书最多不超过二十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旅行。 (199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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