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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摘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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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科工发[1999]347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制度,根据《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参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依据。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以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主要依据。 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范围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我省实际,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科委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市(地)科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审定其申报意图,签署意见后,按照报送省科委。 第九条 省科委自接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科技成果,由省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必要时可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国家科技部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成果,省科委将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者,并抄送相关市(地)科委。 附则
第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的,省科委将撤消其认定书,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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