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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摘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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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科工发[1999]? 347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制度,根据《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 17号),参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以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主要依据。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我省实际,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科委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市(地)科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审定其申报意图,签署意见后,按照报送省科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的,省科委将撤消其认定书,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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