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备与科研处网站

科技政策摘选

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办法(试行)

浙科工发[1999]? 347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制度,根据《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 17号),参照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依据。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以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主要依据。
  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范围是:

  1. ?电子信息技术
  2. ?生物、医药技术
  3. ?新材料技术
  4.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6. ?环境保护技术
  7. ?航空航天技术
  8. ?地球科学、海洋工程技术
  9. ?核应用技术
  10.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我省实际,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且科学技术水平超过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 ?具有明显的创新性与产业化潜力;
  3. ?申请人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搞任何第三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科委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查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附件 1);
  2. ??有关技术成果享有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等;
  3. ??公司章程或出资入股协议书;
  4. ??省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市(地)科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审定其申报意图,签署意见后,按照报送省科委。
  第九条? 省科委自接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限期补充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科技成果,由省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必要时可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国家科技部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成果,省科委将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者,并抄送相关市(地)科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的,省科委将撤消其认定书,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设备与科研处,犹如这尖尖春笋,刚刚破土而出,需要大家的关心,需要大家的帮助,我们真切地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全校师生,共同关心,共同扶持,使学院的设备科研工作真正起到保障教学、推动教学、促进教学、提升教学的目的。谢谢!
友情链接